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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引導消費者購買低油耗節能汽車,促進汽車企業開發節能車輛的積極性,2009年8月6日,工信部公布的《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在中國市場銷售的輕型汽車都必須張貼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明車輛在市區、市郊、綜合3種工況的燃料消耗量。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8]23號)規定:
“汽車生產商和進口商要按照統一的檢測方法,測定并申報汽車燃料消耗量,新生產和進口汽車銷售時必須在顯著位置粘貼燃料消耗量標識。有關部門要定期公告汽車燃料消耗量指標。”為此,工信部多次召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管理座談會,就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制度的建立、實施與相關部委協商,并聽取國內外汽車企業及中汽研中心、中汽協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經多次修改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2009年6月22日一7月6日征集意見)。涉及乘用車、輕客、輕卡與微卡
《規定》要求,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管理的對象是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已獲得汽車產品進口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適用于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M1、M2類和N1類汽油或柴油車輛,涉及乘用車、輕客、輕卡、與微卡。
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產品在銷售時粘貼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并標注由國家指定檢測機構按照統一的國家標準測定的市區、市郊、綜合3種工況的燃料消耗量。同時,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于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報工信部備案。統一能耗檢測
目前,我國汽車廠家公布的油耗水平,基本上是對自己十分有利的理論油耗或者等值油耗,并且標準多樣化,普通消費者難以判別其真正的節能性。
根據《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需按照GB/T 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在工信部指定檢測機構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其中進口汽車也可在質檢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
據了解,《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注分為企業標識、燃料消耗量、啟用日期、備案號等大項及按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其中,國產汽車的企業標識采用漢字標注,且須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注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合資企業可直接將合資各方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注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注,并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注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進口汽車的企業標識采用注冊圖形商標或注冊文字標注。實施后,消費者可根據購車后的預期使用情況,參照相應的燃料消耗量選擇車輛。銷售前需備案
《規定》還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其新生產的或進口的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在汽車上市前上報工信部備案。同時,工信部將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發現或有舉報并經指定機構確認查實未按規定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或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標示內容與公布數據不符的,將視情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工信部相關人士解讀《規定》時表示:近年來,我國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汽車消耗的燃料占我國燃料消耗總量的40%左右。目前,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都已實施了不同形式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制度,作為控制汽車CO2排放和油耗的支柱措施之一。我國出臺《規定》,是對汽車產品進行科學系統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立汽車節能長效機制的必要措施。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制度的建立,將向消費者提供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導消費者購買低油耗節能汽車,促使汽車制造商開發更加節能的車輛,推動汽車節能技術進步,對加快我國汽車工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節能減排發揮重要作用。 |